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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100项问题详解(88-93)

文章来源:kaiyuntiyu时间:2023-10-12 点击:53

  No.88问: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321-024-48、321-026-48类废物中的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是不是能够理解为铝灰渣和铝灰可以外售别的企业提炼铝?

  答:从铝灰渣和二次铝灰回收金属铝的企业无需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但除此以外该类废物的别的环境管理和污染控制,仍需执行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

  No.89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中900-249-08“废铁质油桶(不包括900-041-49类)”是否包含盛装废矿物油的铁质废油桶?

  答:盛装废矿物油的废铁质油桶属于900-041-49类废物,盛装矿物油的废铁质油桶属于900-249-08类废物。两类废物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盛装废矿物油,后者是盛装矿物油。本条款豁免的是900-249-08类废物,而900-041-49类废物由于其所盛装的废矿物油组分复杂,利用过程环境风险较大,因此未被纳入豁免管理,故不在该条豁免范围内。

  No.90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豁免清单规定,HW34类废物中仅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作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中和剂利用,且满足一定条件时,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如何理解该条款中所称“工业污水处理厂”?另外,豁免清单中HW35类废物对应条款中的“工业污水处理厂”如何理解?

  答:“工业污水处理厂”不仅仅指专门从事工业污水处理的处理厂,还包含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车间污水处理设备,以及工业废水产生企业自有的工业污水处理设施。

  No.91问:“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是出于何种考虑?如何操作实施?答:中《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特别提出“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浙江省工业固态废料治理2021年工作规划》对“点对点”的开展有具体指导说明。

  No.92问:大修渣无害化处理后的废渣如果作为原料做砖或铺路,铝灰作为别的企业的原料生产铝酸钙,是不是能够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进行点对点定向利用,该情形下,利用企业是否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答: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满足《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规定的相应豁免条件,并确保风险可控情况下,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方案进行定向利用时,公司能够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

  No.93问:危险废物与其他固态废料的混合物,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的属性判定,依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执行。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危险废物与其他固态废料混合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5条“危险废物混合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态废料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态废料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GB5085.4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属性判定应根据《危险废物鉴定判别标准 通则》(GB5085.7-2007)的第6条“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进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铬渣)。仅有腐蚀性、易燃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处理后,经GB5085.1、GB5085.4 和GB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需着重关注的是,不得主观故意将危险废物混入其他固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