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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布一批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奖举报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kaiyuntiyu时间:2023-10-06 点击:60

  实行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是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

  《重庆市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渝环〔2020〕7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22年结合新形势、新要求修订形成《重庆市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明确人民群众可通过来信举报、来访举报、微信举报、其他举报方式等四种途径,举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18类环境违法行为: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

  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的基本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出现重大变动,建筑设计企业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4.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

  5.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6.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7.重点排放单位虚报、瞒报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或者拒绝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义务的;

  8.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9.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11.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12.废旧放射源未按照规定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未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

  14.无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15.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16.通过偷排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2021年1月,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收到群众有奖举报线索,反映“某镇某村有人胡乱处置铝灰渣”。接报后,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和区公安局立即组建联合专案组展开调查。现场检查发现雷某个人经营的铝锭加工作坊厂区占地约100平方米,在距离厂区约5米位置的农田内倾倒有大量铝灰渣,该农田无任何防风、防雨和防渗漏措施,农田内蓄积有少量积水。大足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农田堆场10米处地表水水质进行监测,《监测报告》(足环(监)字〔2021〕第WT007号)显示,该作坊农田堆场10米处地表水氟化物含量为3.28mg/L。经分析,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依法认定雷某个人经营的铝锭加工作坊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并倾倒在农田内的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2021年2月,雷某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企业挖出危险废物铝灰渣91.4吨。2021年3月,重庆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农田堆场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委托监测报告单》(渝环(监)字〔2021〕第SY30号)显示,该作坊产生的铝灰渣及其有毒有害成分氟化物已发生流失、渗漏,对地表水和土壤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

  雷某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的规定,责令雷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雷某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同时,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依法追究污染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雷某已自行承担包括危险废物铝灰渣处置费用、环境损害鉴定费用以及土壤修复费用等16万余元。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渝环〔2020〕73号)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七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举报人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符合奖励要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决定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一是重视宣传,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自《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以来,大足区生态环境局通过电视滚动播放、微信公众号、“村村通”广播、社区网格员等多种渠道大力宣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规定,全方位提升辖区群众有奖举报知晓率,有利于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举报作用。

  二是专案查办,发挥行刑衔接作用。案件查办过程中,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专题会商,从危废认定、称重计量和案件定性等多方面进行研究探讨,形成办案思路,最后确定恰当的时机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在社会上形成有效震慑。

  三是深挖事实,依法打击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认知,将危险废物存放在企业承包或者租赁的场地内的行为属于危险废物贮存行为,不构成非法倾倒、处置。但实践中往往存在名为贮存,实际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将危险废物长期贮存、搁置,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大量扬散、流失、泄漏、挥发,污染水源和土壤环境的情况,为严厉打击该类行为,应当根据对环境产生的实际影响,全面客观收集当事人的违法犯罪证据,将其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2021年8月,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镇上某厂外的河沟一到晚上就发臭,从厂里的排污管还流出一些乳白色液体,可能有污染!”。接到举报后,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立即前往企业核查。

  经查,举报涉及重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实时监测某河沟,在凌晨发现入江处有乳白色废水流出。通过溯源排查,发现重庆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外靠近河沟边排水口有大量温热的且伴有明显臭味的乳白色液体流出,在生产车间发现该企业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九龙坡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外排污水进行监测,监测报告(九环(监)字〔2021〕WT第088号)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分别超标89.8倍、18.3倍。

  查处上述食品公司后,执法人员再次收到同一举报人称河沟夜间仍有废水流出。执法人员凌晨时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处另一家某油脂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口无废水外排,但厂区外围排污口有黄色异味生产废水流出,在厂区内下河公路岔路口污水井、收发油泵房污水井内均发现有黄色异味生产废水。九龙坡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厂外排污水进行检测,监测报告(九环(监)字〔2021〕WT第088号)显示,废水中动植物油类、悬浮物、总磷、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分别超标22.7倍、12.2倍、615倍、78倍、1.9倍。

  两家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的规定,责令两家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30万元和60万元。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两家公司负责人行政拘留5日。

  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第六条第(五)项、第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举报人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符合奖励要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决定给予举报人两笔合计10000元的奖励。

  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由于隐蔽性高,一直是环境执法监管面临的一大难点,《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实施以来,来自社会层面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线索举报为提升执法监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一大助力,社会公众参与力度的不断增强有利于进一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参与感。

  2021年7月,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大足区一家具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重庆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根据线索展开调查,经查,该厂采用水帘工艺去除漆雾,产生的含漆废水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废水池(废水中含苯系物等有毒物质)贮存,最后使用水泵抽至厂区后方山坡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荒地内,经土壤自然渗透排放。同时查明,该厂自2017年7月投产以来,均通过上述方式排放废水。监测人员对废水池内废水进行了采样并送至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21〕第SY172号)显示,该厂废水池内的废水中含苯系物等有毒物质。

  该家具厂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大足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同步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厂直接负责人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渝环〔2020〕73号)第六条第五项和第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举报人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符合奖励要求。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决定给予举报人5000元的奖励。

  一是依法固定证据,严格责任追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大足区某家具厂用于排污的“暗管”、“渗坑”内已无残留废液,如以无废水采样数据为由不予立案查处,无疑将助长该类隐蔽性较强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及时调整调查思路,调取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厂使用水泵通过管道排放了废水,该厂喷漆房水帘废液主要污染因子为苯系物,采取的AB剂吸附措施,以及建设的三级沉淀池及废水池均起不到相应的处理作用,以此证明监测人员在废水池内采集的水样及其监测结果,能够真实反映该厂排放至荒地的废水相关污染物情况。

  二是精准认定事实,全面分析案情。“暗管”“渗坑”和“有毒物质”是当前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较难认定的几个问题。在暗管的认定上,大足区生态环境局结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将为排污而设置的地上临时管道认定为“暗管”;在“渗坑”的认定上,大足生态环境局结合《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总结“渗坑”的4个特征,将山坡上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荒地认定为“渗坑”;在有毒物质的认定上,大足生态环境局结合《危险化学品目录》,分析苯系物的毒害性和环境危害,认定苯系物属于有毒物质,以上认定思路具有一定的实践参考性。

  2022年3月,重庆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接到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群众实名举报,反映位于永川区港桥产业园的某压铸有限公司存在“出于耗电以及过滤设施设备耗材节省的目的,不按规定正常运行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接到举报后,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对重庆某压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喷涂间未完全密闭,喷涂废气治理设施治理工序“水帘+脱水+活性炭” 中的活性炭吸附环节中的外置活性炭箱内没有活性炭。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喷涂废气排放口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2〕第JD014号)显示,喷涂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均值为7.52mg/m3。

  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永川区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98万元。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22年版)》(渝环规〔2022〕1号)第六条第五项和第七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举报人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属实且符合奖励要求,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决定给予举报人500元的奖励。

  《重庆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发布以来,社会公众通过来信、来访、微信和其他方式的举报日渐增多,对举报属实人员给予奖励逐渐成为发挥社会群众、企业员工等力量的重要方法、途径。

  2021年7月,垫江县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镇某科技公司将危险废物倒入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经调查,该企业在其门口道路两侧农田中露天倾倒固态废料并用泥土覆盖。垫江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固态废料进行采样,委托重庆新天地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对所采样品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新检字〔2021〕第HJ319-1-1号)显示,倾倒物中含有多种重金属物质。垫江县生态环境局鉴定该企业倾倒在农田中的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该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态废料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垫江县生态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2019〕77号)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根据《垫江县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第七条第三项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举报人举报的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情况属实且符合奖励要求。垫江县生态环境局决定给予举报人2000元的奖励。

  该案件自发生到被发现过去了3个月,且倾倒物表层已覆土,如无群众举报,该公司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短时间内不会被发现或者以后不会被发现,侧面反映群众举报有利于查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让企业违法事实无所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