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加强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和利用豁免有关工作_产品展示 _kaiyuntiyu(中国)官网登录
kaiyuntiyu,公司秉承:生态为本,循环经济,倡导环保,利国利民
电话:+86-0527-80831111

产品展示

产品展示

【征求意见】加强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和利用豁免有关工作

文章来源:kaiyuntiyu时间:2023-10-12 点击:90

  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加强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和利用豁免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和《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和利用豁免有关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6月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厅。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国 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和《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 号)等有关要求,加强危险废 物鉴别和利用豁免环境管理工作,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和利用豁免 活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印发之前(即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产生固态废料的单位(即鉴别委托方)委托第三 方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应将鉴别报告向鉴别 委托方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经确认同意后方可按 照鉴别结论来管理。未经备案同意的应按照原环评文件及环评 批复或行政部门管理要求从严管理。鉴别委托方备案申请文件中 应详细说明鉴别对象所涉项目环评批复、建设、运行、验收情况, 鉴别对象产生的工艺环节,环评文件结论及环评批复对鉴别对象 属性的规定情况,鉴别前企业对该类废物的管理方式、产生量、 去向,描述开展鉴别的原因,鉴别过程(委托鉴别单位、鉴别方 案、工艺原料分析、采样测试等),鉴别报告结论,鉴别对象废物属性变更后的具体利用处置去向、对应的管理措施计划(如何持 续保证产生的该类废物属性不再发生明显的变化)等。

  已备案的危险废物鉴别项目因法规政策、生产的基本工艺、原辅材 料等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应重新做鉴别并重新备案。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产生固体废 物的单位,鉴别委托方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的通知》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 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 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报告鉴别委托方所在地(州、市)生 态环境局和自治区固态废料管理中心(报告内容参照前述备案内容)。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 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 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对豁免环 节为“利用”的危险废物,利用单位应制定利用方案,并报所在 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同意后进行利用。未经备案同意的 不得开展利用活动。

  利用单位应制定利用方案并自行组织技术论证和安全评估, 并将利用方案(明确利用工艺、危废利用规模、利用时限)、技术 论证意见、安全评估意见等材料向利用单位所在地(州、市)生 态环境局备案。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备案情况书面告知自 治区生态环境厅和产废单位所在地方生态环境分局。

  已备案的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发生如下变化的,(一)所利用的 危险废物物化性质、利用工艺等发生变化,或利用单位的利用数 量超过备案规模,与已备案的利用方案不符的;(二)《危险废物 豁免管理清单》相关豁免条件发生调整变化的。应按照备案程序 向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重新备案,未经备案同意前不得利用。

  对于新建的、专门针对性利用某种特定危险废物的企业(即 不属于原生产企业拟对外接收某种危险废物替代部分原料的、也 不属于原生产企业自建某类危险废物利用设施进行自利用的),不 适用豁免管理,应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不断加强危险废物鉴别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组织成立和管理自治区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库,委托 自治区固态废料管理中心设立专委会秘书处。秘书处负责专委会 的日常工作和全区危险废物鉴别的环境管理,及时梳理形成全区 鉴别情况清单并定期通报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 单位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综合评价,组织开展鉴别报告 的抽查复核,发现有申报信息不实、鉴别程序和采样检测过程不 规范、鉴别报告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并将相关评价和抽查结果在信息平台等渠道公开。各地(州、市) 生态环境局应加强鉴别结论应用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鉴别委托 方严格落实鉴别主体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督促鉴别委托方 及时纠正。

  (二)持续强化危险废物利用豁免监管。按《危险废物豁免 管理清单》要求开展相关利用活动的单位可不需要持有危险废物 经营资质,但利用活动需纳入自治区固态废料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按要求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和填报经营年 报等。利用单位在开展利用活动前,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利用活动进行分 析,根据分析结论需要办理环评、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应 按规定在开展利用活动前完成。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负责建立相关利用处置单位名录, 指导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豁免利用活动加强执法检查, 每年对开展备案的豁免利用单位开展定期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 应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并将违反法律法规问题移交至自治区生 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或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局。各 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污染源监管职责分工落实统一监管,督促相 关单位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并在产 生、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中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对 涉嫌借利用豁免管理的名义违规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要依法严肃 查处,并督促相关单位立马停止利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