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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永好装饰五金有限公司-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文章来源:kaiyuntiyu时间:2023-10-10 点击:53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保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1、2021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铝灰渣(危险废物)和锌渣(普通固废)混合堆放于车间内的事实。

  2、2021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3份:证明你公司铝灰渣(危险废物)和锌渣(普通固废)混合堆放于车间内的事实。

  3、2021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铝灰渣(危险废物)和锌渣(普通固废)混合堆放于车间内的事实。

  4、2021年8月25日补充调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第二车间铝锭加工产生的铝灰渣为铝锭铸造过程中熔体表面分离产生的。

  5、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证明铝锭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

  6、根据青田永好装饰五金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环评资料,证明锌渣为一般固态废料的事实。

  我局于 2021年10月25日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丽环(青)罚告〔2021〕2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与听证申请权。2021年10月25日,你公司提交了减轻处罚的申请,请求予以减轻处罚。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申请。2021年11月3日案件经集体审议,鉴于你公司已落实整改,且没有导致非常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酌情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表13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出具的“交费通知书”将罚款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或青田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