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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文章来源:kaiyuntiyu时间:2023-10-07 点击:86

  【案情介绍】: 2021年4月11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接到上级转办信访件,反映汨罗市罗江镇XX村的炼铝厂长期非法生产,异味很重,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汨罗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干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面核查,依法进行处置。

  经查,该炼铝厂经营者为杨某某,在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在汨罗市罗江镇天井片区长岭村从事铝灰渣磨粉作业。现场有19.98吨于2020年3月前购入的铝灰渣,在2021年1月后利用滚筒式球磨机违法进行磨粉作业,共计处置铝渣灰12吨左右,该炼铝厂使用的原材料铝灰渣和成品铝灰渣颗粒均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编号为HW48的危险废物。

  【案件处理结果】:调查取证后,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将杨某某非法处置违法废物案线索通知公安机关侦办,同时联合当地镇政府对杨某某铝灰加工作坊所有设施、设备做全部拆除、恢复原状;公安机关经调查,对杨某某实施了行政拘留十日处罚。根据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函意见,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再次将杨某某污染自然环境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公安机关已对该案进行受理,犯罪分子杨某某现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安部门正在侦办中。

  【典型意义】:该案是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旧交替时办理的,对贯彻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有着重要意义,有力震慑了涉危险废物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同时在该案的办理中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部门的通力配合,对后段的涉危险废物违法案件办理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6日,执法人员华镇、陈忠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未办理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购并按装数台数字控制机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对该公司负责人依法进行了询问,并现场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固定了该企业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1月25日,平江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3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4月13日送达《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行政罚款叁万叁仟壹佰叁拾柒元的决定,该企业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并缴纳了罚款。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22日,执法人员华镇、陈忠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环境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结果】: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对该公司负责人依法进行了询问,并现场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固定了该企业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证据。

  2021年1月25日,平江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4月1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4月16日送达《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作出行政罚款壹拾贰万捌仟元的决定,该企业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并缴纳了罚款。

  【典型意义】:一是以案释法全民普法。对全县工业公司杜绝未批先建起到很好的示例和指导作用,提升了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同时以典型案例向广大群众诠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环境相关法律,生动形象的将普法用法相结合。二是在平江工业园范围内对一些政府招商引资项目都会存在的未批先建现象进行了很好的教育和政策的宣教效果。

  2021年4月17日,罗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向我局反映,湖南XX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厂内存在较重氨气味道,存在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我局格外的重视,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和当地乡镇政府干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全面核查,依法进行处置。

  经查,湖南XX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汨罗市罗江镇XX村,该企业主要从事肉牛养殖、屠宰、销售,于2003年12月经原湖南省环境保护局批准建设(湘环批〔2003〕99号),目前该公司因市场原因停产近十年,该公司拟调整发展趋势,对原厂相关设备做拆除,公司副总刘某与魏某某自然人,签订拆除合同,协议拆除厂房废旧物品。在拆除过程中魏某某发现,该厂冷却房有液氨贮存罐,其与公司副总刘某商量处置方案(加华公司多次被汨罗市应急管理部门告知要依法妥善处置该废弃液氨),该公司液氨属于危险化学品,废弃的液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HW49,代码900-999-49),魏某某遂将该废弃液氨交由名为阳彪的化学品经营者转移、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1.2万元,该公司在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也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将冷冻库房约2吨左右的废液氨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处置,致使氨气部分外溢,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安部门已对魏某某实施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由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60万元整的罚款。

  该案件可以举一反三,更好地让企业和事业单位认识新法实施以来的重要性,并对其他单位也是一个更好的威慑力。

  【案情介绍】: 今年5月初,我局收到群众信访举报,反映有人在汨罗市罗江镇XX村乱开采山体,立即联系当地乡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经查,现场开采山体的单位为汨罗XX页岩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MA4******,法定代表人为翁某某,该公司在于2018年11月16日在原汨罗市环境保护局(现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办理年开采30万吨页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汨环评批[2018]058号),该公司正在新建进场道路,新建进场道路过程中剥离的表土未设置单独的收集堆存场所,随意进行堆放和处置,并有部分表层土运入砖厂作为原料生产。

  【案件处理结果】:汨罗XX页岩开采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规划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合乎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汨环改字〔2021〕059号)并依法移交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行政处罚。

  汨罗市自然资源局经现场勘查,发现该厂新建进场道路面积大于规划路线,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该公司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现场查处问题后立即对进场道路进行硬化,对开采山体进行复绿,现整体情况已得到一定的改善,群众收到回复和看到现场后较为满意。

  【典型意义】:该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岳阳第一案,有力震慑了一些企业和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同时在该案的办理中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局的通力配合,对后段的案件办理中各部门间配合办案有很好的推进作用。

  【案情介绍】:2021年3月23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东塘镇环保负责人,在东塘镇展开专项检查行动发现,东塘镇胡湾村九组村民XXX在其屋后无危险废物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案件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立案查处并移送公安。

  【典型意义】:该案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和四个配套办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局执法人员查处无危险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行为的典型案例,违法经营者为个体经营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和四个配套办法是实现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举措,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监管执法,确实落实对环境造成污染治污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