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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王靖海)

文章来源:kaiyuntiyu时间:2023-10-06 点击:46

  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加工点检查,发现你加工点无任何环保相关手续,且没有一点环保设施,擅自投入铝锭加工生产,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铝灰渣,代码:321-026-48)随意露天倾倒堆放在紧邻你加工点东侧的山坡处,倾倒堆放点未采取任何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经收集、装袋、过磅后共收集你加工点倾倒堆放的危险废物(铝灰渣)42.22吨。你加工点的行为涉嫌“未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2、2023年5月15日和5月22日现场照片证据共7张,2023年5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通过现场依法调查,证明你加工点无任何环保相关手续,且没有一点环保设施,擅自投入铝锭加工生产,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铝灰渣)随意露天倾倒堆放在紧邻你加工点东侧的山坡处,倾倒堆放点未采取任何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等措施;

  3、2023年5月22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加工点所在位置四至环境及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和倾倒堆放点情况;

  4、2023年5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5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5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加工点基本情况,无任何环保相关手续,且没有一点环保设施,擅自投入铝锭加工生产,并将产生的危险废物(铝灰渣)随意露天倾倒堆放在山体;

  5、2023年5月22日查封(扣押)现场笔录、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各一份,5月25日查封(扣押)清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点倾倒堆放于山坡处的危险废物(铝灰渣)扣押情况;

  6、温州纳海蓝环境有限公司入库清单1份,证明你加工点倾倒堆放的危险废物(铝灰渣)共计42.22吨;

  7、视频光盘1张,证明对你加工点现场检查情况及你加工点倾倒堆放危险废物(铝灰渣)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的有关法律法规,责令你加工点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严格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加工点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复查,如你加工点拒不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四项,对你加工点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