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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厅答疑】来看环评豁免、标准适用、危废类别等问题的省厅答复

文章来源:kaiyuntiyu时间:2023-11-03 点击:45

  ,拟进行开发利用,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垃圾开挖,将垃圾挖出送至附近垃圾焚烧电厂做处理;第二阶段,开挖后腾出的库区仍为填埋功能(远期设想为应急填埋场)。

  答:您好! 鉴于方案实施后,较原环评批复、验收文件等,填埋场服务年限、使用功能及运营方案等均发生明显的变化,另外方案实施后的环境影响可行性仍需论证,建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请问工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是否豁免? 是不是能够混入生活垃圾? 是否要规范化收集?

  答: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态废料。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您好!我们主要生产工装夹具,外购钢材回来→切割→钻孔→铣面→焊接→喷水性漆,得到成品,年用水性漆6吨左右,这样根据现在政策是否不用做环评?是否还要做其他排污等环保手续?

  答:您好!项目如仅涉及机械加工、焊接,年用水性漆10吨以下,可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20〕44 号)有关“试行豁免一批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精神,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尊敬的领导,您好! 丰顺县某金属连铸有限公司已完善项目的环保手续和配套完善的环保治理设施,主要生产工艺为:废钢铁→电炉熔炼→冷却→拉矫→切割→钢坯。现拟增设接收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废金属,进行生产冶炼,公司制作规模和生产的基本工艺不变。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废金属》(废物代码772-003-18)在用于金属冶炼过程中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包括无需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现就该企业拟增设接收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过程产生的废金属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冶炼,请问项目要不要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如需要环评审批,请明确环评类别和审批权限。

  答: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21年本)》等规定,项目如新增利用危险废物火法冶炼重金属,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送我厅审批。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屠宰企业现拟新建厂房(生产项目后续单独申报环评),项目占地面积约4.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5万平方米。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四十四、房地产业:97标准厂房等”,如项目所在地涉及环境敏感区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查,项目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特咨询我司的基建项目要不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答: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未纳入《名录》的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项目主要是做风扇木叶片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木片--切割--木纹纸黏贴(叶片面)--喷水性漆(叶片边)--烤漆--包装--出货。主要原材料为:木板2000平方米/年、水性白乳胶0.1吨/年,水性漆0.5吨/年、纸箱0.3吨/年。使用电炉加热烤漆,水帘柜废水均循环使用,不排放生产废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33木质制品制造,使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能不用办理环评手续,同时按照《广东省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0年版)》是不是能够豁免环评手续?谢谢!

  答: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规定,未纳入《名录》的项目,无需办理环评手续,但应落实相关环保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管理。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您好,我司从事塑料包装袋生产,使用的原料为聚乙烯新料,经过采购原料→吹膜→切袋,最终得到成品。我司不使用溶剂型油墨、胶粘剂和涂料,没有印刷工序、喷涂工序。这样根据现在政策是否不用做环评?是否还要做其他排污等环保手续?

  答:您好!涉及吹膜工艺的塑料制品制造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53项的“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问:项目主要是做硅胶产品的喷涂,硅胶产品由客户提供,项目仅进行喷涂处理,喷涂用的涂料为水性涂料,且用量为8吨/年,低于10吨,请问该项目是否可豁免环评?麻烦帮忙答疑,谢谢!

  答: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五条规定,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您好!我司是东莞一家制衣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会产生多种且大量的普通工业固废(以废边角料、废塑料、废纸皮为主),因我司厂区内没有区域可拿来及时分拣每天产生的普通工业固废,所以找了专业且合规的第三方公司合作,由合作的第三方公司每天多次将当天产生的普通工业固废拉至距离我司厂区大概400m位置处的厂房里进行分拣和分类存储(厂房由第三方公司租赁专用于我司普通工业固废分类及储存,面积约2000平方米),我司每天会有专人去第三方厂房监管分类情况,且在合同中约定在普通工业固废收集、运输、分类、储存及处理的每个环节都要合法,请问我司将混合的普通工业固废交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拉去上述专门租赁的厂房做分类和储存的方式是不是合乎法律合规?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态废料的单位委托别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态废料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您好! 现有一个项目生活废水执行《广东省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限值标准》DB44/ 26—2001,而标准中关于磷的描述有元素磷、磷酸盐;那么总磷的标准是参照哪个,还是没有限值标准?

  答:您好,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磷酸盐及其监测方法的通知》(环函〔1998〕28号)中指出“ 废水中的磷酸盐主要以正磷酸盐、偏磷酸盐、聚磷酸盐和有机磷酸盐等形态存在,《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污染物项目磷酸盐指总磷,即废水中溶解的、颗粒的、有机磷和无机磷的总和。” 我省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关于磷酸盐的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该通知释义执行。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电镀工序不同镀种产生的不同车间废水一类污染物,如总镍、总铬、总银等,是不是能够只设立一个车间一类排放口?该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为总镍、总铬、总银。

  答:您好!根据《电镀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DB44/1597-2015),电镀企业(含电镀专业园区)应对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单独处理。感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问:油墨涂料产品制造业产生的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NMHC),执行行业标准《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7824-2019)中无组织控制要求之外,是否还需执行区域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要求。

  答:您好,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标准》(GB37822-2019),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非机动柴油车尾气经处理后产生并收集的颗粒物以及其废旧的进化设施是否属于一般固态废料?若果不是,属于危废中的哪一类,代码是什么?

  答: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净化废催化剂,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49-50 。未列入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企业利用ADC12铝锭进行压铸生产,压铸前需先将铝锭进行熔融后再将铝液注入压铸机,铝液在钢模具内被压铸成所需形状的制品毛坯件。请问铝锭熔融过程产生的炉渣是否属于铝灰渣/二次铝灰?抑或是根据要不要添加扒渣剂等辅料来判定炉渣是否属于铝灰渣/二次铝灰?

  答:您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规定,铝材工艺流程中,铝锭重熔、精炼、合金化、铸造熔体表面产生的铝灰渣,及其回收铝过程产生的盐渣和二次铝灰,属于危险废物,代码321-026-48。请严格依法管理。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随着分析技术的持续不断的发展,污染物的测定方法也在一直更新。比如废水中重金属,现用较多的都是HJ700或者HJ776等精密仪器的方法,从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各种干扰因素对分析结果造成的影响。但是在实际在做的工作过程中,排放标准中并未列出污染物的新的分析方法,例如DB44/26,DB44/1597等。对于新制定、修订的品质衡量准则和排放标准中均明确“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规定的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但我省地标多数未见有此说明。因此,想要咨询,适用性满足的新方法是不是能够适用于日常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测,包括和排放标准比较进行的达标性评价?

  答:您好,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部令 第17号)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制定生态环境品质衡量准则、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时,应当采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标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制定适用的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标准的,能够使用其他部门制定的监测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地方生态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时,若针对某一控制项目,尚无相应国家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分析方法标准时,可以在地方生态环境品质衡量准则、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相应的监测分析方法,或者采用地方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分析方法标准。在适用于该控制项目监测的国家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分析方法标准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监视测定分析方法将不再执行。您反映的HJ700或者HJ776等新方法属于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监视测定标准,可以适用于日常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测。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餐具集中清洗消毒单位清洗消毒过程产生噪声是工业噪声还是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放适用哪条法律、法规?

  答:您好,社会生活噪声一般指的是商业经营活动和文化娱乐。这种情况通常按照工业公司来管理,详细情况要结合具置、设备确定。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

  问:根据《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的有关法律法规,其适合使用的范围规定为“本标准规定了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场、 填埋场的选址、 建设、 运行、 封场、 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采用库房、 包装工具(罐、 桶、 包装袋等) 贮存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过程的污染控制, 不适用本标准, 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 防雨淋、 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这段话该如何理解,是否专门贮存一般固废的公司或区域(如垃圾回收站)才适用,一般固废的产生单位(如某机械制造公司)如果是用库房或者包装工具贮存的,是否要遵守本标准的防渗漏要求(指的就是本标准中的5.2-5.3的要求),还是指其他法规中的防渗漏要求?如果有其他法规涉及一般固废的防渗漏要求,有哪些法规?如果一般固废产生单位适用,那么怎么确定的防渗系数?

  答:您好!根据《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采用库房、包装工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过程的污染控制,不适用本标准,其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我公司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机加工流程产生的铝合金碎屑,经过滤压榨后达到静置无滴漏状态,打包压块后交给一般固废供应商利用时,运输环节要不要按照危废要求,要不要在广东省固废平台登记?谢谢

  答:您好,《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金属制作的产品机械加工行业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以及使用切削油或切削液进行机械工艺流程中产生的属于危险废物的含油金属屑(900-200-08、900-006-09),经压榨、压滤、过滤除油达到静置无滴漏后打包压块后用于金属冶炼的,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其余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均需按危险废物管理,并请经省平台规范转移、登记。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我单位主要生产塑料产品,主要工艺为注塑。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残次品和边角料,这些边角料能否自己进行破碎后能否自己回用到,重新进行注塑。本单位购买的全部是新料,不外购废料。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固态废料的产生量,促进固态废料的综合利用,降低固态废料的危害性。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省厅领导,您好!我们是从事环保行业的,想了解确认一下项目编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办理顺序,我们之前咨询过相关的生态环境局,有答复先编制项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然后再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也有答复先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然后再编制项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因此想确认一下相关办理顺序,以便企业能够更好地完善环保手续,候复,谢谢!

  答:您好,建设项目依法建成后,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开展应急资源调查基础上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案备案后办理建设项目验收手续。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请问贵厅,对于已建企业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时候判定管理类别和申报的详细的细节内容是根据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还是企业实际建设情况(有些企业只是阶段性建成)?对于新建、在建企业因为在一般的情况下,企业往往不能一次性建设到位,生产设备或者工序是逐步就位的,那么在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时候判定管理类别和申报的详细的细节内容是根据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还是企业实际建设情况(原辅料用量、产能、工序会影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的判定)?因为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 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2016]81 号):“新建项目必须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

  答:您好!根据《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有关法律法规,分期建设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审批文件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明确分期实施后排放口数量、位置和每个排放口的污染物种类、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计划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筑设计企业应据此分期申请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有关法律法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真实的情况填报,排污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问:您好!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7月21日对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解释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属于工业固态废料的复函》(环函[2005]286号文),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属于工业固态废料范畴。现想请问,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是否属于普通工业固态废料?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不属于普通工业固态废料。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答:您好,依照国家和省关于危险废物申报的有关要求,上年度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10吨以上的单位应于每年3月15日前通过固态废料管理信息系统来进行申报。其他产废单位在每年首次转移危险废物前,完成申报工作。如超过申报时间未完成申报的,应及时对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