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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kaiyuntiyu时间:2024-02-24 点击:58

  为深化“评定分离”改革,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据了解,“评定分离”是将招标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这样不但可以突出招标人的定标权、淡化评标专家的定标作用,很大程度上打破投标人围绕评标专家开展工作的串标行为,还能促使投标人将主要精力放在履约表现、工程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导则》的出台,有利于更好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强化信息公开和过程监管,引导招标人规范定标,推动实现“评优定优”。

  《导则》共六章、二十八条,对评标、定标、中标、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予以明确。自治区级3000万元以上,地市级2000万元以上,县区级1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市政施工项目,可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是不是选择“评定分离”。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从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团队能力等方面设置定标因素,定标方式更加灵活。

  在评标、定标的方法上,《导则》要求设置评标、定标委员会,两者既相互独立又互相制约。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有效投标人(通过初步评审和投标报价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5个及以上时,推荐3个中标候选人;少于5个时,推荐2个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所持意见和理由,并在评标报告中注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定标阶段由招标人自行组建5人或7人的定标委员会完成,采用“票决数量法”“集体议事法”“排序计分法“三种方法之一,根据项目规模及真实的情况选择适合于本项目的定标因素及其内容,综合考量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情况,客观、公正、科学、精准地确定中标人。定标会议原则上应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全过程档案,便于事后追溯。

  《导则》还要求定标方案随招标文件公开发布在“宁夏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定标信息,并同步推送至“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期不可以少于3日。在评标委员会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和招标人完成定标后均需公示有关信息,定标信息公示内容有质量、工期、资质、项目负责人信息等。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通过信息公开,让定标过程在阳光下进行,推动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在加强过程监管方面,招标人应组建不少于2人的定标监督小组,重点对招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程序、各方责任主体履职情况、信息公示等是不是满足法律和法规规定做监督,但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正常评审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对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通过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的方式来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