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腾:我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构建路径浅析_公司新闻_kaiyuntiyu(中国)官网登录
kaiyuntiyu,公司秉承:生态为本,循环经济,倡导环保,利国利民
电话:+86-0527-80831111

产品展示

王秀腾:我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构建路径浅析

文章来源:kaiyuntiyu时间:2023-11-20 点击:81

  提出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制定的根本原则、研制思路,以及开展标准体系建设的路径。

  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强调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制度和标准规范来解决固态废料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过程中的问题,引导和推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规范化发展,对于解决制约我国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行业瓶颈问题,提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是世界上资源消耗大国,同时也是固体废物产生大国,而临着自然资源的日益短缺和国体废物环境污染的双重压力。我国现有固体废物产生强度高,利用不充分,既污染了环境,又浪费了资源,与人们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固体废物资源化和高值化利用,是解决我国资源困境与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较高,其处理处置和利用一直以来是制约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问题,是党的十九大要求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近年来,我国危险废物产量也是连年快速增长,2001年仅952万吨,到2018年已经增长到6936.9万吨。危险废物是基于废物的环境属性而定义的一类固体废物,其资源属性、环境风险、可利用潜力、处理处置后的环境风险各不相同。近年来,我国危废综合利用量已达到45%。但由于缺少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标准,导致许多危险废物利用产物仍然只能按照危废管理。严重打击企业积极性。另一方面,处理产物质量参差不齐,导致风险不受控制,使用过程中环境风险较高。

  从1989年签署《巴塞尔公约》起,我国作为公约签署国,经过三十年努力,我国危险废物管理三个方面的顶层设计已基本建设完成。在法律体系方面,通过《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颁布,以及“两高司法解释,为危险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和防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提供法律保障;在制度体系方面,已全面建立起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监管制度,标准体系则是自2001年起,不同类型处置方式的危废污染控制系列标准,以及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陆续出台,初步建立了危险废物环保标准体系,如图1所示。

  当前我国已初步构建了以《固态废料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系列标准)为核心的、较为完备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如图2所示。

  在整个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过程中,不仅涉及到环保、产品、技术工艺、生产运营、装备、药剂、安全、市场秩序等多个环节,而且在管理工作中又涉及到多个部门。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需要各方面相互配合,相互合作,才能形成一张有效衔接的、贯穿全产业链的标准体系。

  危险废物合法合规利用已成为困扰行业的一大难题,也是现阶段制约固态废料行业发展的瓶颈。除污染控制标准以外,目前,危险废物资源化标准(技术、工艺和产品)领域仍存在较大空白,行业发展和行政管理需求十分迫切。当前,除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外,我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过程的检测分析、处理技术和工艺、处理装置和装备、资源化产物的规范使用等共性标准需求十分迫切,亟待在危废检测、工程运行、工艺和产品等领域,建立互通、共享、覆盖全链条的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标准体系,真正实现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完善的危险废物标准体系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如图3所示。

  积极提倡和鼓励各相关行业协会、各社会团体共同努力,从不同层级、不同侧面开展危险废物标准研究,共同构建由企标、团标、地标、行标、国标和法律法规组成的多层级的危险废物标准体系,如图4所示。

  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标准制定方面,本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态废料综合利用标准。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为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9年4月,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等多家单位牵头,成立了由100余家科研院所、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共同组成的全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标准工作组。作为独立于行业利益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全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标准工作组 将聚焦固危废处理处置和利用,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政策为指引,以环境风险防控为首要任务,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着力寻求行政管理和市场行为的平衡,积极稳妥的推进危险废物国家标准体系建设,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贡献应有力量。

  危险废物标准的发布和实施,要充分考虑全过程环境风险防控,也要考虑标准发布后可能存在的管理风险,需确保在无害化的前提下开展资源化利用,避免二次污染的产生,即需要同时实现控制环境风险与资源化。客观上讲,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利用标准制定,主要有四个方面的难点:

  第一是技术难点,部分领域尚没有形成既能控制环境风险,又能实现资源化利用的成熟技术;

  第二是由于经济成本、产品性能、消费理念等原因,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尚未形成自发的可持续运行的市场行为;

  第一,符合政策。标准研制计划的提出,必须符合我国危险废物管理政策和制度的要求,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技术可行。即业内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广泛采用的处理和利用技术,确保标准内容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第四,风险可控。考虑全过程环境风险防控,考虑标准发布后可能存在的生态环境风险和管理风险,需确保在无害化的前提下开展资源化利用,避免二次污染的产生。

  因此,要秉承“积极而谨慎”的工作思路,稳步推进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标准化工作。

  在综合利用标准制定的优先级上,建议以市场为检验依据,将危废标准制定的对象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市场上已普遍存在的成熟的资源化 途径,如废催化剂、冶炼烟灰、阳极泥、废矿物油、蚀刻液、部分废酸等,这是可优先制定标准的一类。这些危废潜在经济价值很高,资源化是必由之路,倘若不资源化,可能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另外,这部分危废的市场行为已普遍存在,但环境风险问题部分一直未得到重视,亟需规范。市场行为是自发的,制定标准是规范、引导,对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正向促进。因此,在考虑经济利益和环境保护平衡的情况下,可由公益机构牵头,优先组织制定此类标准。

  第二类是市场上没有有效的资源化途径,例如部分大宗固废、飞灰、废盐等,这类危废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做好前期研究。这类危废中可能缺乏明晰的出路,也可能具备处理和利用技术,但由于市场原因未能真正打通资源化途径。这就需要通过加强前期工作,进行技术攻关,探索成熟的资源化途径,并对环境风险防控及实施风险开展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研制标准。

  当前,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标准存在较大空白,亟需从企标、团标、地标、行标、国标等各个层级建立覆盖危险废物全链条的标准体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标准,应以环境风险防控为主要目标,从危险废弃物产生、收集、处理、利用和产物去向等方面,建立全过程的管控标准,使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成为“废物-产品”之间的规范化桥梁,以更好的实现危险废物 “无害化和资源化”目标的同步实现,推动我国固态废料污染防控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