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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绿水青山】对环境造成污染 律法不容

文章来源:kaiyuntiyu时间:2023-10-11 点击:37

  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依法严惩对环境造成污染犯罪,加强环境污染犯罪的防控与惩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

  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22日期间,被告人马某、刘某在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雇佣炼铝工人擅自在赤峰市宁城县大明镇马站城子村东山一废弃矿坑内用土锅加热等方法,使用废铝箔等原料熔炼铝锭并从中获利,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直接排入空气中,炼铝过程中产生的24.4吨铝灰渣在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堆放于炼铝厂北侧坑体边。2022年3月23日,经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宁城分局认定,炼铝产生的铝灰渣为危险废物,涉案 1754个非法熔炼的铝锭已被宁城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2023年1月10日,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人承担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民事赔偿责任。

  赤峰市宁城县法院受理后,积极组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进行调解,向被告人释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督促被告积极履行。在法院的督促下,被告马某、刘某主动退缴危废处理费、危废处理拉运费、检测费用、调查及生态治理费共计170280元,且将位于宁城县大明镇马站城子村东山用于炼铝、堆放铝灰渣的土地恢复原状。2023年3月1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及时将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已调解结案。

  2023年4月10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就刑事部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刘某在未经行政主任部门许可及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情况下,擅自以废铝箔等为原料使用土锅加热等方法炼铝并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铝灰渣24.4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

  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马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刘某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禁止被告人马某、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四、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铝锭,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