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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州运入丹阳 男子倾倒11766吨危险废物引发环境污染

文章来源:kaiyuntiyu时间:2023-10-06 点击:45

  丹阳男子顾小飞,从丹阳将117.66吨铝灰渣从常州运入丹阳,然后就随意倾倒在路边。29日,记者从镇江京口法院获悉,一场大雨,10多袋铝灰渣不仅开始冒烟,同时还散发出刺鼻辣眼睛的氨气。至此,一起倾倒危险固废物引发的环境污染案浮水水面。

  近日,京口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顾小飞犯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顾小飞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院方介绍,2016年9月29日,大雨。丹阳市皇塘镇蒋墅南河头村村民发现村庄新修建的公路边,堆放着大量不明废物。奇怪的是,经雨水冲刷后,这堆废弃物不仅不停地冒着白烟,同时还散发着极其刺鼻的气味。

  很明显,这里发生了一起非法倾倒废弃物导致环境污染的事件。气愤不已的村民们,立刻进行了举报。接村民举报后,丹阳市环境保护局,丹阳皇塘镇党委、政府等部门,立即对这批铝灰渣进行紧急处置。

  经鉴定,这批铝灰渣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8,代码900-000-48,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为35.28万元。

  顾小飞因自己的土方生意不景气,一直寻找新的行当。不久,有人给他介绍了替一些加工厂“高价处理”灰渣废料,这一来钱快的营生。顾小飞一听觉得不错,当即就干起来了。

  2016年上半年,经熟人介绍,顾小飞认识了常州市从事个体铝锭加工业的黄国庆。顾小飞主动询问其要不要帮其处理生产后的铝灰渣,但需某支付一笔“处理费”。

  随后两人达成协议,2016年9月25日顾小飞以每吨50元的价格,收取黄国庆支付的6000元。然后,组织匡某某等人驾驶两辆货车,从黄国庆位于常州的铝锭加工厂运出117.66吨铝灰渣。

  法院查明,期间,黄国庆还告知顾小飞铝灰渣遇水会产生大量氨气,不要随意倾倒。但在收到“处理费”之后,顾小飞就忘了黄国庆的交代,只是安排匡某某等人将上述十几袋铝灰渣,全部倾倒在丹阳市皇塘镇蒋墅南河头村蒋皇线新建的公路边空地上。

  到案后,尽管没有否认倾倒铝灰渣的事实,但顾小飞对其倾倒动机、倾倒数量提出异议。庭审中,顾小飞辩称:自己不知道铝灰渣属于有毒物质,并对非法倾倒铝灰渣的数量有异议,认为其倾倒的铝灰渣数量没有多达117.66吨。

  镇江京口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被告人顾小飞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知晓铝灰渣属于有毒物质、铝灰渣称重过程被告人不在现场,且未签字确认。故此,称重记录不能作为本案认定被告人非法倾倒铝灰渣的数量依据。

  法院认为,首先,黄国庆明确告知被告人顾小飞铝灰渣遇水会产生氨气,不能随意倾倒。被告人顾小飞也供述其知晓氨对人和农作物是有害的;且知晓一些个体铝锭加工厂主不愿花费大量金钱,找正规生产厂家处理铝灰渣;为牟取经济利益,才主动联系黄国庆处理铝灰渣。

  其次,被告人顾小飞非法倾倒铝灰渣的称重记录,有运输该批铝灰渣的货车驾驶员在称重现场签字确认,且和黄国庆约定的处理单价及支付的处理费用相互印证。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顾小飞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

  采访中,主审法官和记者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该案中,被告倾倒危险废物高达117.66吨,应该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顾小飞的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为2016年9月,发生在该解释出台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从旧兼从轻”原则,采纳了镇江京口检察院意见,最终判处顾小飞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六千元的非法所得。

  法官强调,非法倾倒废弃物等行为近年来时有发生,不少人盯上了这条违法的“生财之道”,破坏强,影响大。该案中顾小飞虽然获利六千元,却导致丹阳市皇塘镇蒋墅南河头村空气、土壤被污染、村民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本案中的一百余吨铝灰渣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达到35.28万元。

  为此,法官呼吁加强监管、全方位治理。一是环保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加大对“三无”企业的查处力度,从源头上遏制废弃物的产生;二是交管部门加强对大型运输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的监督检查,从而截断废弃物的运输流通;三是要扩制宣传面,对企业、企业人员、村民等人员做好科普工作,营造全民参与、全民监督、举报及时,齐心协力打好每一场“生态环境保卫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