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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不代表不违法!莲都一家公司被罚145万元

文章来源:kaiyuntiyu时间:2023-10-06 点击:48

  2021年1月1日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正式施行,主要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了增减、合并以及表述的修改,新增对一批危险废物在特定环节满足相关条件时实施豁免管理。

  那么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常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哪些?企业和事业单位应该如何去做才可以避免雷区?下面,跟小编一起通过案例的形式,学习和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和法规吧!

  2021年5月10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举行“风雷四号”专项交叉执行检查时发现,莲都区某活塞制造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活塞制品,生产的基本工艺中有铝锭熔炼加工,在熔炼时加入铜丝、硅、熔炼添加剂等,产生的铝灰渣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321-026-48。该企业按照原来普通工业固废的处置方式,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铝灰渣属于危险废物,危废代码为321-026-48。2021年5月10日,莲都区某活塞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作出14.5万元的行政处罚。

  1.该活塞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法律条款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条款,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该活塞制造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政处罚金额的判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文件,通过“通用裁量表”进行处罚金额计算,对其作出1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正式施行,对危废名录、豁免管理清单均进行了调整,铝灰渣由原本的普通工业固废调整为危险废物,其贮存、转移、处置等都需严格按照危废的要求,不能按照之前普通固废处理直接卖给利用单位。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已实施半年多,企业仍以不知情作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借口是不成立的。究其原因,一方面企业自身法律和法规掌握不够,另一方面,部门宣传未到位。

  3.该案为莲都辖区内《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实施以来的第一例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例,通过本案,引起辖区内企业对铝灰渣这一新增危废的重视,起到良好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