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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对环境造成污染罪 谎称危险废物水泥厂可用 被判1年半罚款10万元

文章来源:kaiyuntiyu时间:2023-10-06 点击:50

  为牟私利,将100余吨危险废物铝灰渣非法倾倒在公路边空地上,导致非常严重污染;被抓捕归案后仍满嘴谎言、百般抵赖。

  经江苏省镇江金山地区检察院(为镇江市检察院派出院)自行补充侦查,依法以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对嫌疑犯顾洪法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一审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顾洪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6年9月25日晚,丹阳市务工人员顾洪法组织匡某等人驾驶两辆货车将当天下午从常州某铝锭加工厂运出的117.66吨铝灰渣倾倒在丹阳市某路边空地上,这些露天存放的铝灰渣遇水后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后经鉴定,该批铝灰渣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废物类别为HW48,造成公私财产损失35.28万元。

  顾洪法很快被丹阳市公安局抓获,随后对其取保候审。2017年9月,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集中管辖环境资源类案件的镇江金山地区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检察官发现,该案看似简单,却迷雾重重。

  顾洪法始终辩称:其于案发前数月已通过匡某联系上丹阳某水泥厂,得到肯定答复后才于案发当日安排匡某等人将涉案铝灰渣从常州运送至该水泥厂;因当天水泥厂已下班,故临时联系该地村民小组长金某,将铝灰渣暂放案发地;后因次日下雨,才未能按计划将铝灰渣拉走……对于铝灰渣样品送检及铝灰渣倾倒,匡某的陈述也如出一辙。

  更为棘手的是,由于水泥厂方面关键证人的证言一直未能获取,村民小组长金某、运输司机匡某的证言也前后不一,加之危险废物铝灰渣早已灭失,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达到起诉标准,一时陷入僵局。

  为彻底厘清案件事实,依法惩治污染自然环境犯罪,该院成立了由院党组成员周桂林、员额检察官宁辉等组成的专案组,自行开展补充侦查。

  从哪里入手?经反复分析案情并认真梳理顾洪法的供述,办案检察官决定从几个关键词入手:水泥厂回复可用、临时联系、第二天下雨。专案组首先对丹阳境内水泥厂进行摸排,某混凝土公司进入了视野。几经周折,专案组找到了曾在该公司任过门卫的张某,又进一步追踪到该公司化验员袁某。张、袁二人表示,驾驶员匡某确曾将样品交给张某,由张某交袁某化验,但袁某在几日后即明确回复,此铝灰渣不能利用。

  在证据面前,匡某终于承认,案发当天顾洪法直接让其将车开往案发地点倾倒铝灰渣,并不存在运往混凝土公司的情形。同时,匡某还供出了一直隐瞒的另一个货车驾驶员王某。经核实,两人证词一致、相互印证。同时,专案组设法调取了匡某与混凝土公司门卫张某的通话记录,进一步锁定了运输、倾倒当日,不存在联系混凝土公司送货的事实。

  经调取顾洪法与村民小组长金某的通话记录并向其当面求证,专案组发现:早在案发前一天及案发当天下午,顾洪法曾先后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联系铝灰渣倾倒事宜。因此,顾洪法绝非因水泥厂下班才临时联系金某倾倒铝灰渣。

  “一定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针对顾某“因第二天下雨才未能按计划将铝灰渣拉走”的辩解,专案组又调取了案发当地的气象资料,证实9月25日至27日,当地均未降雨。至此,顾洪法事先谋划、非法倾倒铝灰渣的事实,已完全能认定。

  为准确界定污染后果、确保该案完全达到起诉条件,专案组又多次赴常州、丹阳等地向当地镇村、周边群众、应急处理人员了解污染情况、收集书证,并走访环保领域专家,赴危废处置企业调取铝灰渣取样通知单、固废登记表、电脑原始记录表及抽样检验测试过程记录,全面查证了该批铝灰渣对周边大气、土壤、水体的毒害性。

  就这样,在20天左右的时间里,专案组先后20余次赴丹阳、溧阳、常州等地,补充询问证人20余人次,收集证据30余份,架构起了认定顾洪法事先谋划、非法倾倒铝灰渣并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封闭完整的证据链条。

  2018年6月,镇江金山地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罪对本已取保候审的顾洪法决定逮捕,并于6月19日提起公诉。(来源:检察日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